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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能否以广告收益不明为由拒交物业费?

案情简介:

任某系A小区业主,2014年2月18日任某与小区物业签订了《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任某从2015年1月起应当按照113.99元/月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承担公共能耗费,上述费用应于每月15日前缴纳,如任某逾期交纳,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3‰交纳违约金。合同订立之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任某也缴纳了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至2016年12月。然而从2017年1月起,任某没有依约缴纳过物业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物业公司多次通过电话、书面通知方式催告其缴费,任某均以物业服务不到位,小区共用部份广告收益无公示为由拒交。物业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任某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物业费。

问:任某拒交物业费理由是否成立?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A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相关物业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诚信全面地履行自己约定的义务。判决任某支付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物业费。

律师建议:

小区的公共收益系全体业主共有,在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下,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善良保管人的要求保管小区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收支应当定期公示,使业主知晓,待将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再与业主委员会就费用交接予以协商,同时,业主对此亦可进行监督,并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的权利,如发现物业公司有损害业主利益情形时,可依法保护自己的相应权利,但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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