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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楼上业主漏水至楼下,楼下业主起诉物业败诉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进驻某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张某为该小区业主。2018年11月7日,张某厕所出现返水现象。当日,A物业公司获悉后联系第三方进行了管道疏通维修作业,并支付了相应的疏通费用。2018年11月8日,张某房屋再次出现返水情况。2018年11月9日,被告A物业公司组织涉水业主进行协调,未果。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己方物业合同义务,并诉至本院。另,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返水之原因系楼上业主装修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厕所下水道水管,导致建筑垃圾堵塞了张某厕所下水道堵塞,并致污水进入房屋内之事实。

法院判决:

本案系物业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华天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己方物业合同义务。本院认为,首先,被告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其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向某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应包括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被告物业公司发现涉案房屋返水后,随即联系了第三方进行管道疏通维修作业,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其处置行为并无不当。其次,结合被告提交的2017年度以及2018年度设施设备保养年度计划表、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12月24日雨水井污水井月度以及半年度检查表,被告物业对相应设施设备进行了常态化检修,履行了对物业共用部位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义务。再次,原、被告均认为涉案房屋出现返水现象的直接原因系该房屋楼上房屋住户在装修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厕所下水道水管,并导致建筑垃圾堵塞房屋厕所下水道堵塞。被告物业公司并非水管堵塞的直接侵权人。综上,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华天物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着违反物业合同约定,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以及事实依据,本院均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第三人侵权的案件,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好其协助义务,法律也不会过分苛求物业公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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