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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房屋出现问题拒交物业费败诉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进驻某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张某为该小区业主。张某以房屋漏水,已多次向物业反映均没有解决拒交物业费。双方僵持不下,A物业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调整执行,符合双方合同约定。被告辩称所涉房屋的卫生间等部位的下部墙面潮湿剥落,无证据证实系原告应履行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行政法规确定物业服务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先履行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遂支持物业公司的诉求。

律师建议: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现物业公司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相应责任的合同条款,以避免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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