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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未亲自与物业签订合同故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

A物业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2017年6月10日先后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分别是2014年6月12日至2017年6月12日、2014年6月12日至2018年6月30日。张某为某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41.17㎡。辩称没有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内同、收费标准不清楚;拆迁安置的时候,政府承诺不用缴纳任何费用的,安置房不应该缴纳物业费,所以2014年至2018年6月被告没交物业服务费。双方僵持不下,A物业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某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关于被告辩称的房屋安置问题,因不属于原告的服务范畴,故被告因此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

律师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对于合同相关产生的问题,物业公司可以采取该条灵活运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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