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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多种理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驳回

案情简介:

小区业主长期不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其抗辩理由有一、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与业主手中合同不一致。业主在购房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每平方米每月0.9元,小区全封闭管理启动后多层物业费每平方每月1.3元。小区大门在2018年6月1日挂牌通知封闭管理,2017年开始执行封闭以后的收费标准不合理,而且至今小区没有做到全封闭管理。二、业主委员会签合同时,物业公司没有明确指出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是以签到的形式签订合同。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物业公司与业主吕某之间存在物业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吕某提供的照片一张、视频资料二份,不能反映2017年物业服务全貌,因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小区封闭后才按照住宅多层每平方米每月1.3元收费,吕某主张小区封闭管理前按照住宅多层每平方米每月1.3元标准交费无依据,对上述证据不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对证人王某证言,王某称其是敦化市城市之星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签名是本人所签,但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城市之星物业公司欺骗以签到的方式签名,王某的主张无证据证明,不能认定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情形,仅对王某的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一致部分予以参考。因证据不充分,本院对吕某的抗辩观点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对城市之星物业公司要求吕某给付2017年度物业费1813.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眼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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