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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能否请求撤销业委会临时聘用物业公司的决定?

案情简介:

某小区前物业因故匆忙撤场,导致小区业主强烈不满,小区处于无安全保障,环境脏乱差的情况。小区业主大会通过投票,同意通过上海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进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在物业管理费单价上未达成一致,故该方案被搁置。某日,小区的业主通过小区业委会的公示得知,临时聘用物业公司管理小区物业一年业主认为小区业委会借用政府托管名义作出聘用物业公司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损害小区业主的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业委会的决定。

问:在小区无物业公司管理,业主大会物业选聘工作临时性搁置的情况下,业委会在政府部门协调下直接作出临时聘用物业公司,签订临时物业合同的决定,业主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法院判决:

本案中,业委会在政府居间介绍中直接作出临时选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是在小区无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安保保洁等基础服务缺失的情况下作出的,此决定以小区公共管理及公共利益为目标,业委会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临时)》合法有效,某物业公司具备相关资质,临时物业合同为期一年,某物业公司在一年中暂时行使物业管理职责,物业费收取标准与小区原物业管理公司收费标准一致,并无不当。四原告主张业委会作出的临时聘用物业公司的决定损害小区业主的权利,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且从小区目前的现状、聘用物业公司的临时性、以及物业费收费标准等方面分析,四原告的主张本院难以采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眼观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中合法权利包括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以及成员权。

当业委会作出的决定是为了小区的公共利益,提起撤销权的业主同样是这一决定的受益人,这种情况下,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容忍义务,其合法权益让位于公共利益。本案中业委会临时选聘物业公司的行为属于一般管理行为,且基于小区的公共利益和全体业主的共同目的,四原告作为小区业主同样也是这一决定的受益人,也未因此决定遭受财产、人身的重大损失。故,四业主要求撤销业委会临时聘用物业公司的决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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