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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小区车辆受损,物业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某在A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停车场33号车位办理停车卡,并交纳了停车费和物业费。2014年7月28日,郭某将自有的奔驰轿车停放在上述停车场33号车位。7月29日上午9时,郭在车库取车时发现车辆被人为毁坏,车辆前挡风玻璃及引擎盖被人严重损毁,郭立即将情况告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遂报警处理。后郭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物业公司以保障车辆安全不属于其服务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郭某认为物业公司疏于保管,造成车辆严重损毁,应承担因其违约导致的车辆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9291元。

法院判决

判决物业公司赔偿郭某车辆修理费9291元。本案中小区停车场系封闭式停车场,该停车场在物理空间上具有整体性和封闭性虽然郭并未向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交付车钥匙,但鉴于该停车场系物业公司封闭式管理,在郭离开涉案车辆,脱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后,涉案车辆便在物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之下。郭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有偿保管合同关系,郭向物业公司交付保管车辆物业公司应履行妥善保管之合同义务,因物业公司保管不善造成保管车辆毁损,物业公司应当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对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郭车辆修理费9291元的请求,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物业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对于各项事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规避风险。同时注意各类基础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在管理过程中发现违反治安法律法规的事项时,物业服务公司应尽到制止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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