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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仅提供复印件起诉败诉 被告方当庭拒不认可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然而,河南省南阳市城区中医院(以下简称为中医院)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向法庭起诉维权时,仅提供了复印件,没有原件,被诉方当庭又拒不认可,被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后上诉,近日,该院诉请再次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起诉,当了“冤大头”。
  2012年5月23日,南阳市城区中医院与南阳市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该公司在拆迁教学楼过程中损害了中医院使用的自备井及水罐,由该公司在项目结束前予以安置和恢复供水。但该公司将教学楼拆掉后至今几年不在约定地点动工。为此中医院多次派人催促,毛大房地产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同时在扒房中损坏的自备井和水罐也不予恢复,使中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为此,2018年8月20日,中医院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毛大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立即修复损害的自备井和水罐10万元价值。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毛大房地产公司对签订合同之事予以否认,而中医院又拿不出合同原件。
  为此,2018年12月4日,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南阳市城区中医院仅提供证据复印件,未提供原件,且被告房地产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不能证实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该协议。为此,判决:驳回中医院的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
  判决下发后,中医院不服,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作出了驳回中医院起诉,并退回中医院已缴纳的一二审诉讼费各2300元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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