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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相邻关系侵权,物业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黄某为A小区业主,2017年黄某居住的A小区602号房陆续发现洗手间、走廊和天花板出现渗水的现象,于是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反映,物业公司经查明确定渗水原因是楼上702房屋洗手间沉箱积水,导致黄某房屋出现渗水现象,物业公司告知楼上702业主李某处理房屋渗漏的事宜,经多次沟通李某答应会维修并要求黄某先搬到外面居住,承诺待702房屋维修完毕后,重新装修602房屋交给黄某居住,黄某遂在外租房居住,等待维修房屋。后李某违反承诺,一直拖延维修。为此,黄某将李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维修房屋及赔偿租房费用5000元。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损失5000元。对于李某的702房屋渗漏导致黄602房屋出现渗水的现象,以及双方交涉的事实有黄某提交的物业公司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书面资料、及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李某因其房屋渗漏而造成楼下权属人为黄某的602房屋损害时,李某有义务及时维修,采取必要的防水措施,修复602房屋受损的部位。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黄某诉求租房费用5000元,有租金收条,且该项费用与房屋损害之间存在关联性,且属于合理支出,因此,法院支持黄某提出要求李某赔偿在外租赁房屋支付5000元租金的损失。

律师建议

本案是相邻关系侵权纠纷。在此过程中,若物业公司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或合同约定义务进而导致权利人财产受损的,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此类案件,物业公司应当注意积极协调,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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