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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违约,物业公司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201262日,原告物业公司(乙方)与房地产开发(甲方)签订《二期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物业公司对二期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合同签订后,原告物业公司入驻二期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201891日,原告物业公司(乙方)与二期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在服务合同中继续约定由原告物业公司在二期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3103日,被告何收房后未按合同履行支付全部物业费的义务,自20151010日至20181010日,被告何尚欠物业管理费7223元(167.2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36=7223元)。

法院判决:

二期小区开发商房地产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二期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均系签订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对包括被告何在内的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何已经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中,原告依法履行了其管理服务义务;但被告何20151010日起拒绝向原告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被告何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被告何应当向原告物业公司交纳20151010日至20181010日的物业费总额为7223元。

综上所述,原告物业公司要求被告何支付20151010日至20181010日的物业费722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建议:

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以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质量差,管理混乱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具有公共性,收取物业费是用于整体物业设施的维护保养、正常秩序维护所必需的费用,个别业主拒交物业费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利益,也损害了其他正常交费业主的利益,不利于物业整体管理。物业服务需要双方共同努力,营造更好小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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