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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选聘新物业未实际入场,应当支付旧物业公司费用

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B小区建成初期,某房地产公司与某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进入B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若委托管理期间,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则本合同委托管理期限提前终止,终止时间新物业进场之时。被告李某、安某、于20141231日至今一直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原告A物业公司书面向被告李某、安某华催收物业服务费未果。二人称绵阳高新区普明街道办事处违法干预,违法阻止了B小区业主委员会自主选聘的新物业公司进场。

法院判决:

原告A物业公司和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823日签订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B物业服务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其真实、合法、有效。若业主自行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则合同委托管理期限提前终止,终止时间为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职责开始之时。B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虽然其先后选聘的绵阳伟扬物业有限公司、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服务,但均因其他原因而未能入场服务。由此原告A物业公司依据与绵阳高新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B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B业主委员会依照程序规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并开始服务前,继续按对B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无不妥。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应当参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

律师建议: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起止日期的约定十分的关键,本案中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日期为业主大会所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服务职责开始之时,值得各位同仁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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