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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员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

【案情简介】

  朱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一日,朱某上班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本人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要求物业给予工伤赔偿。物业公司认为朱某是因私事在家错过上班时间,在出门的路上又严重违反交通规则,从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所以,朱某受伤不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原、被告签订的《广西莱华物业公司劳务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的内容不仅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期间、劳动报酬,而且还约定劳动者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公司的绩效考核,因此该合同的本质属于劳动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原告物业公司应向被告朱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合计86392.1元。

【法眼观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 患职业病的;(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被告朱某在上班的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并非本人主要责任。虽然其出门上班的时间与规定的上班时间稍有推迟,属于上下班纪律方面的问题,但仍应认定其属于在去上班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以,朱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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