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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前物业管理不善撤离 新物业诉其转移业主押金获支持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进贤县某物业有限公司诉南昌市某物业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判决南昌市某物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原告进贤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房屋装修押金人民币12000元。
  经审理查明:南昌市某物业公司原对进贤县某小区的物业进行管理,南昌市某物业公司在该小区业主装修时,找到业主要求收取装修押金,业主就向其交了装修押金,并出具了收款收据,每户为2000元。2012年10月,南昌市某物业公司因管理不善撤离该小区,但尚有许多户业主的装修押金未退。2012年11月1日,进贤县某物业公司入驻该小区后向赵某等六位业主收取物业费,这六位业主告知其上一任的物业公司还有装修押金未退,业主要求将装修押金的债权转让给进贤县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充抵物业费,双方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六位业主就此事通知了南昌市某物业公司,告知装修押金的债权已经转让给进贤县某物业公司。后原告多次打电话催促被告退回装修押金,但被告均置之不理。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进贤县某小区赵某等六位业主已将原交付给被告的房屋装修押金每户2000元充抵了应给付原告的物业管理费,且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六位业主已将该转让协议通知了被告,故该项债权转让合同成立,原告有权主张被告已收取的六位业主的房屋装修押金。据此,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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