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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员工承诺放弃社保后反悔,用人单位是否应为其补缴?

【案情简介】

  王某在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在物业公司工作,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以书面形式书写了一份放弃社保的声明。工作期间,物业公司以王某等人在值班期间管理不到位为由扣罚王某工资150元。并且未支付王某2017年1月份工资计2340元。2017年3月1日,王某以物业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为由,向其在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发送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短信。2017年3月7日,物业公司以王某自2017年3月1日起无故旷工7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王某申请仲裁,请求1、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9360元;2、物业公司向王某支付工资2340元;3、物业公司向王某返还押金200元;4、物业公司向王某补缴2013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及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的工伤保险费。后物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限河南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经济补偿9360元。二、限河南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某工资2340元。三、限河南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工装押金200元。四、限河南某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王某补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及2013年5月29日至2014年7月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均不含个人缴纳部分,具体数额由经办机构计算)。五、驳回河南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眼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规定,既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自行免除。物业公司提供的放弃社保声明的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即使有放弃社保声明,也不能免除物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即购买社保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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