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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代收快递是否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5日,A物业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某岸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2015年3月29日A物业分别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了催费的通知。

黄某、朱某为该小区X幢X-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0.7平方米。张某未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和电梯费,原因为A物业未提供代收快递的服务。双方协商不成,A物业将黄某、朱某诉至法院。

问:代收快递是否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

法院判决:

B物业与B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现,合法有效,B物业及该小区全体业主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代收快递也并非合同约定的B物业义务,对被告的该项辩论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遂支持了物业公司诉求。

律师分析:

物业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不能随意提供,包括专有部分的维修,如维修马桶,通下水道等。若不得以提供的,必须明码标价按照市场价值提供服务。该类服务属于增值服务,需收取一定的费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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