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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一审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提出是否会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苏某系北京市海淀区××小区××号楼××座××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4.46平方米。2013年7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高层住宅为按每月每平方米1.7元。某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及保洁、安保等服务。此后,××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多次续签了合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变更为高层住宅为按每月每平方米1.9元,合同期限至2019年6月30日。本案经过一审,一审法院支持了全额的物业费与诉讼费,后苏某向中院提起上诉, 理由为1.对方物业服务不到位,有过数次着火的情况,暖气温度不达标、缺乏停车费等收入明细、安保和保洁人数不足,对方曾经承诺协商解决供暖问题但至今未能解决。2.我方从未收到过对方的催款通知,对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时效。

:苏某二审提出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针对服务瑕疵问题,因物业服务是一种全天候、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在苏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存在足以减免物业费的严重服务瑕疵的情况下,法院对其要求减免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苏某应依照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垃圾清运费。关于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苏某在一审期间并未就诉讼时效一事提出抗辩,亦未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新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抗辩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

对于二审提出诉讼时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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