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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过诉讼时效催缴物业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1月10日,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A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情芳花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叶某是该小区业主,该房屋面积80.75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应在签订合同后首月履行交纳义务。2018年4月,叶某因长期不缴物业费被A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叶某的抗辩意见如下:物业公司撤离至今,没有发过催费通知,至今已经三年多了,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主张期间曾以挂号信的方式主张过权利,且其因开发商未按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先后向涉案小区业委会、社区、开发商、政府及其他业主提起过诉讼。 【法院判决】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应在签订合同后首月履行交纳义务,则业主最后一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应当为2014年1月31日。自2014年2月1日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期间,物业公司称给叶某寄过催缴物业费的挂号信,主张过权利,叶某抗辩没有收到,因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叶某已收到挂号信,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提起过诉讼等,因而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物业公司称曾先后向涉案小区业委会、社区、开发商、政府及其他业主提起过诉讼,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但物业公司向其他主体提起诉讼,这与叶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同一债权,不能认定为对叶某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眼观点】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物业公司主张其权利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