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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过诉讼时效催缴物业费法院是否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A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2013年1月10日,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A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情芳花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12年9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4日止。叶是该小区业主,该房屋面积80.75平方米。《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应在签订合同后首月履行交纳义务2018年4月,叶某因长期不缴物业费被A物业公司诉至法院,叶某的抗辩意见如下:物业公司撤离至今,没有发过催费通知,至今已经三年多了,已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物业公司主张期间曾以挂号信的方式主张过权利,因开发商未按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先后向涉案小区业委会、社区、开发商、政府及其他业主提起过诉讼。

【法院判决】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应在签订合同后首月履行交纳义务,则业主最后一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时间应当为2014年1月31日。自2014年2月1日至原告向本院起诉期间,物业公司称给叶某寄过催缴物业费的挂号信,主张过权利,叶某抗辩没有收到,因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叶某已收到挂号信,故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或提起过诉讼等,因而不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物业公司称曾先后向涉案小区业委会、社区、开发商、政府及其他业主提起过诉讼,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应当中断。但物业公司向其他主体提起诉讼,这与叶某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同一债权,不能认定为对叶某的诉讼时效发生中断。故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眼观点】

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物业公司主张其权利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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