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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以家中被盗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小区业主,2017年3月24日晚18时21分张某摩托车在小区非机动车车库内被盗,次日5时40分许车库看管人即曹某至张某家中告知其摩托车被盗。张某当即报警,公安部门已立案。张某认为,曹某未尽职,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门口道闸形同虚设,非机动车库设施维修不及时等。(张某对此拥有相应的证据。)张某遂将物业公司和门卫曹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问: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法眼观点】 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人,理应承担其基本的安保义务,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物业公司的门卫在值班过程中存在小区大门的道闸管理疏漏、门卫形同虚设、非机动车库设施维修不及时等事实,被告物业公司在小区安保、日常管理工作中确存在一定的瑕疵,与原告车辆失窃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