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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家中被盗是否构成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案情简介】

  李某、麻某系某小区业主,其以小区装修高峰期,物业公司管理混乱,未严格执行装修工人出入办理登记手续制度,也在明知李某、麻某房屋户型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禁止其安装防盗网,最终使小偷从家中的无窗无防盗网的外墙洞口进入室内行窃。致使家中被盗遭受严重损失而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其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李某、麻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拖欠物业公司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709.42元及公共能源分摊费140元,合计2849.42元。

【法眼观点】

  李某家中被盗引起的财产损失系犯罪分子引起,首先应由犯罪分子承担责任。李某、麻某认为,物业公司禁止其安装防盗网,导致存在安全隐患,使小偷易进入家中,且对于隔壁装修工人的进出未做到严格的进出入登记管理,导致盗窃事件发生后无法追索犯罪嫌疑人。但是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物业公司禁止李某、麻某安装防盗网系按物业服务合同及装修管理协议履行职责,物业公司对事发前后小区进出入人员有相应的登记管理,且也有相应的巡逻记录,履行了基本的出入人员管理职责及安全巡逻职责。故李某、麻某以家中被盗为由拒交物业费及公摊费,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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