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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退回物业费【案情简介】 某小区因物业公司管理混乱,该小区业委会会议决定解除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小区业主熊某交纳了2018年全年的物业费,现要求被告退回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以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前副经理赵某收取,且财务专用章不符为由,拒绝退款。熊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问:小区业主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于2018年6月12日解除,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该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原告要求被告退回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赵某系物业公司副经理,其持盖有“某公司分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收取物业费的行为视为职务行为。物业公司称上述公章不是物业公司单位公章,物业公司已于2018年1月26日解聘赵某的职务,既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未以业主能够知晓的方式通知业主,故物业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法眼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已经预收,但尚未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