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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财产被盗,物业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王某系A小区20号楼1—101室业主。2011年11月2日,王某小区住宅楼进行楼面卫生清洁,施工人员收工后未将从该小区20号楼楼顶垂于王某家(复式楼一、二层)外墙的施工绳索去掉。第二天早晨,王某发现家中被盗,遂向派出所报案。报案内容为:今晨8时许,王某发现其二楼书房窗户被打开,室内被盗。经清点,案犯盗走现金12000元,手机一部,玉手镯一对,损失总价18000元。该案件至今尚未侦破。之后,王某多次向物业公司投递解决意见书商议处理,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合意。为此,王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王某因拖欠物业公司6452.1元物业费纠纷一案,该院以(2015)金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处理,王某支付物业公司2012年8月16日至2014年4月20日期间的物业费4500元。该调解协议主文并无将本案所涉及的王某家中被盗的经济损失一并解决的表述。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举出家中被盗与施工绳未去除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具有证据形式的高度盖然性,被告并无足够的证据予以否认,对此,本院确认被告的物业服务存在过错。但因犯罪嫌疑人的盗窃行为是原告财物损失的直接原因,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被告对原告的损失18000元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眼观点】

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在物业管理服务法律关系中,物业服务的一项最基本的服务内容就是对小区内公共物业和业主的人身、财产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护义务,如存在重大瑕疵或过错责任,则视为低于合理限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就被盗问题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担责,关键在于业主是否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且该过错是否与其财产被盗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外墙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外墙的清洁也是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由于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将挂与原告家外的绳索收走从而导致原告的损失,物业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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