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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小区公共收益是否可以由业委会处分?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0日,某小区业委会(甲方)与A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小区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委托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2.车辆停放服务费,3.业主委托其他有偿服务费。委托管理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合同还约定有,“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公用部分产生的一切经营性收入(不含租赁)由甲、乙双方五五分成”。合同到期后,因业委会解散,未再续签合同。但A业公司仍在该小区提供服务。2015年8月17日,该小区二届业委会成立。双方因物业费收取标准未达成一致,第二届业委会未与A物业公司签订合同。2015年12月31日,物业公司退出小区。同日,物业公司(甲方)与二届业委会(乙方)签订《移交书》说明,甲方将小区的物业、设施、图纸等移交给乙方,同时注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A公司收取的公共收益未移交,后续协商解决。因协商不成,二届业委会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公共收益。

【法院判决】

公共收益为全体业主所有。根据《XX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小区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的资料、费用移交。根据双方签订的《移交书》,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协议性质。该协议确认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公共收益,物业公司未移交给届业委会,二届业委会现作为执行机构在得到授权后,物业公司应依约返还公共收益。

【法眼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专项维修基金,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使用该款项应按照业主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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