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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未支付剩余购房款 诉请过户被驳回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钟某向萍乡某房地产经营公司购买了涉案房屋,钟某与其妻子刘某与2007年协议离婚。2003年8月,张某与钟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了钟某将坐落于安源区南门的一套房子以4万元卖与张某,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张某已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钟某未为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遂将钟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钟某刘某履行协议,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钟某未经被告刘某同意,擅自与原告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处分涉案房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在被告刘某未予追认的情况下,本案购房协议对被告刘某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履行该协议、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按本案购房协议约定向被告钟某足额支付购房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故被告作为后履行义务方有权拒绝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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