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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下水管道堵塞,物业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小区3号楼四层至1906号系一根下水管道,韦先生、韩先生等人均共用一根下水管道。2014年11月,该下水管道首次出现管道堵塞,物业公司派人进行了疏通。2015年12月再次堵塞,造成韦先生家木地板损坏。物业公司已进行疏通并采取了临时局部改管的应急措施。后由于双方之间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果,故韦先生将物业公司和其楼上住户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4万的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韦先生、韩先生等人共用一根下水管道,由于下水管道堵塞,导致韦先生财产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由于本案下水道堵塞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故韩先生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并未使用该下水管道,并非行为人,且本案系侵权纠纷而非物业合同纠纷,故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韦先生家财产损失系其楼上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因此,其楼上住户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非该下水管道使用人,也对堵塞管道进行了及时的疏通工作,因此,物业公司在这个案件中已经尽到了其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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