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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业主能否以小区更名及未享受到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案情简介】 小区业主胡某长期不缴物业费被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胡某的抗辩意见如下:1、物业公司没有对A小区各业主提供物业服务;2、胡某购买的商品房是“XX大市场”,XX大市场更名为“XX绿洲”,胡某及各业主不知情,故物业公司无权收取xx大市场物业费。 【法院判决】 小区更名与否并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问题,被告所购的商品房临街,其提出未感受到原告提供了物业服务或只要支付垃圾处理费即可,从原告提供的物业工作原始记录表可看出原告已对原XX大市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法眼观点】 小区更名与否不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只需证明更名前后的小区实属同一小区即可,物业公司提供服务的范围是小区整体而非个人管家,业主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作为抗辩理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