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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诉讼时效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案情简介】

某物业公司以小区业主王某不缴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立即支付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720元。王某以部分物业费用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对此物业公司提交了律师函、中国邮政快邮寄快递单,拟证明物业公司在2016年12月向被告发函催收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王某陈述其并未收到物业公司的律师函。

【法院判决】

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物业公司2015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2320元。

【法眼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原告虽然在2016年12月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催收物业管理费,但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收到上述函件,故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此时可以出示业主信息登记卡,邮寄单上业主信息与业主信息登记卡信息一致时,可以视为送达),原告主张的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已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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