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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违章建筑可否成为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案情简介】

陈某为某小区的业主,A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并依约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后陈某以小区有业主私建违章建筑、小区内停车位阻挡人行通道等为由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物业管理费。

【法院判决】

A物业公司依据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陈某作为该小区业主已实际享受到了物业服务,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A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故一、二审判决陈某向A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并无不当。关于陈某提出的合同中小区住宅面积变化、园区内有业主私建违章建筑、小区停车位阻挡人行通道、业主会所荒废等问题,一、二审法院已论述明确,这些因素并不能成为小区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充分理由,故陈某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法眼观点

 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其也不享有行政执法权,对于小区内的违章建筑,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去进行擅自拆除,但是不代表物业公司就没有责任义务在,对于小区内的违章建筑,物业公司首先应当要劝阻搭建违章建筑的业主停止搭建并及时拆除,业主不配合工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将情况报告给相应的责任机关,同时,要注意好证据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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