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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购房无果“房财两空”法官判决还本付息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并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经查明,2013年8月,林某、张某双方就购买房屋事宜签订购房合同。林某当场支付房屋首付款10万元。后张某未能按期交房。2016年8月林某要求张某退还首付款以及双方约定的利息。经双方协商,由张某出具借条,约定于2016年9月31日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经林某催讨,张某未予偿还。林某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被告张某未按约定还款,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对借款的利息可以自2016年10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因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缺席审理,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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