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7-0021

法律知识

首页 >> 新闻资讯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诉讼时效的中断以什么为准?
详细内容

【法眼看法】诉讼时效的中断以什么为准?

【案情简介】

闫某为某小区业主,拖欠A公司10余年的物业费若干元。闫某无理由拒交物业费用。A公司每年向被告邮寄书面催缴函,明确被告缴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和缴费的地点、期限、联系电话,事后也保存了催缴函底单及邮寄凭证。遂诉至法院,闫某以部分欠费已过诉讼时效,拒交该部分的费用。

【法院认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据该规定,原告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费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每年向被告发出要求支付费用的催缴函,系其提出要求被告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依法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于该日重新计算;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收到原告发出的催缴函,并不能否定原告已经主张了权利的事实。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法眼观点】

物业服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的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变更为了三年,对于物业服务纠纷中的诉讼时效,关键是要把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目前全国对物业服务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尚没有明确的定论,因此,在实践操作中,物业公司更多的要注意对物业费诉讼时效的中断工作,包括定期上门张贴催款函件并进行拍照留存证据,对不在小区居住的业主采取邮寄的方式进行催缴等,以此来规避诉讼时效可能带来的风险。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400-827-0021
小蜜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晓依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聚成网络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