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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借款人不明 法院判决担保人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姓名与实际借款人姓名不一致,担保人是否要承担担保责任?近日,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及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出借人王某主张,黄某某于2014年分两次向其借款共计8万元整,由林某某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人。王某提交了两份借条,但借条上载明的借款人为同名不同姓的王某某。黄某某、林某某目前均下落不明。审理中,王某未提交黄某某与王某某系同一人的相关证据,且王某亦确认经其核对发现借条上的借款人签名非借款人黄某某所书写。
  经过审理,法院驳回了出借人王某要求借款人黄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关于王某请求林某某对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林某某虽有在借条的落款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担保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即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基于主合同债务人的民事责任而确定的。故王某要求林某某为黄某某向王某借款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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