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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30多年前出卖老宅遇拆迁反悔 法院:有效

30多年前,李某因缺钱将老宅卖给同族的张某,因最近老宅拆迁可获补偿,李某便反悔卖房。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确认卖房契约合法有效。
  1981年,被告李某因资金短缺,将房屋(1986年颁发宅基地证)以1000元卖给原告张某(城镇居民)。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并有中证人签字确认。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张某夫妇使用管理,或出租,并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于该房屋属于老宅要被征收,被告李某主张自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发布日期为1986625日,实施日期为198711日,未明确规定该法具备溯及力,即对实施日期之前的土地交易行为不具备约束力。在本案中,房屋买卖交易并签订契约发生时间在19811月,当时房屋交易习俗是双方自愿交易并签订卖房契约,几个中证人签字即可。可见,当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一户一宅、禁止城镇居民买卖等出台强制性规定。在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禁止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均按照村规民俗、自愿平等的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况且,原、被告的房屋交易完毕也是在19811月,已成既定的事实。当时农村老宅也没有房产证,也不存在房产登记的情况。被告李某不能以房屋交易行为之后的法律法规来主张房屋买卖契约无效。故该份房屋买卖契约为有效合同。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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