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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法眼看法】业主是否有权要求公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

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小区业主,其要求小区开发商和小区物业公司出示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资料供其查阅、复制并要求物业公司向其书面说明物业管理用房目前使用状况情况。遭到物业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

问:王某的请求是否是合理的?


法院判决: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二、被告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情况。


律师分析

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应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将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在房屋销售现场公示。物业公司在承接物业项目时,应对公用部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王某作为小区业主,有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可以向相关单位请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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