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7-0021

法律知识

首页 >> 新闻资讯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事实服务法院是否支持?
详细内容

【法眼看法】事实服务法院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2006912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会与A物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912日至2009912日,住宅房屋的物业费标准为每月0.6/平方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0.3/平方米,电梯房屋首层物业费为每月0.6/平方米,二层以上按照每月0.9/平方米收取。合同对物业基本情况、管理事项、管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A物业就物业服务合同向天津开发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备案天津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会与A物业续签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912日至2012912日,约定高层建筑的物业费为0.4-0.7/平方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0.2-0.5/平方米。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2016310日、15日,在开发区物业办、泰丰社区等部门的召集下,A物业与天津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虽然双方达成了签订补充协议的意向,但补充协议并未最终实际签订,A物业实际为某小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6315日。同时,会议中确认了A物业自2012912日起A物业一直按最初的服务收费标准提供服务,业主委员会对A物业物业公司客观服务的事实予以证明。

张某为某小区12-80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29.08平方米。2007531日至2016315日期间张某未缴纳物业管理费。A物业向张某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问:未签订服务合同部分的物业费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2012913日直至2016315A物业撤场之日,A物业并未与某小区业主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该期间由A物业为某小区小区的全体业主一直按最初的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张某也接受了A物业的服务,A物业与张某之间形成了事实服务合同,该事实服务亦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证明。遂支持了物业公司诉求。


律师分析:

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业委会出具的证明,或社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来认定事实服务的存在,只要物业公司一直按最初的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的服务,就可以认定形成了事实服务合同。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400-827-0021
小蜜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晓依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聚成网络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