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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事实服务法院是否支持?案情简介: 2006年9月12日,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会与A物业签订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6年9月12日至2009年9月12日,住宅房屋的物业费标准为每月0.6元/平方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0.3元/平方米,电梯房屋首层物业费为每月0.6元/平方米,二层以上按照每月0.9元/平方米收取。合同对物业基本情况、管理事项、管理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A物业就物业服务合同向天津开发区相关政府部门进行了备案。之后,天津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会与A物业续签了《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2日至2012年9月12日,约定高层建筑的物业费为0.4-0.7元/平方米,配备电梯、消防、二次供水等机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0.2-0.5元/平方米。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2016年3月10日、15日,在开发区物业办、泰丰社区等部门的召集下,A物业与天津开发区某小区业主会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虽然双方达成了签订补充协议的意向,但补充协议并未最终实际签订,A物业实际为某小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6年3月15日。同时,会议中确认了A物业自2012年9月12日起A物业一直按最初的服务收费标准提供服务,业主委员会对A物业物业公司客观服务的事实予以证明。 张某为某小区12-801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129.08平方米。2007年5月31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张某未缴纳物业管理费。A物业向张某催要未果,起诉至法院。 问:未签订服务合同部分的物业费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2012年9月13日直至2016年3月15日A物业撤场之日,A物业并未与某小区业主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该期间由A物业为某小区小区的全体业主一直按最初的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张某也接受了A物业的服务,A物业与张某之间形成了事实服务合同,该事实服务亦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证明。遂支持了物业公司诉求。 律师分析: 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业委会出具的证明,或社区、物业办、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来认定事实服务的存在,只要物业公司一直按最初的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的服务,就可以认定形成了事实服务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