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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书面催缴物业费是起诉的前置程序吗?

案情简介:

201173日,物业公司与陈先生签订《A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签订后,物业公司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陈先生却自201571日起停止缴纳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将陈先生诉至法院,庭审中,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供了EMS邮单复印件(没有跟踪记录)和催缴通知,以证明在诉前对陈先生进行了书面催缴,但是陈先生否认收到后物业公司的书面催缴通知。

问:书面催缴物业费是否为起诉的前置程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先书面催缴物业费方可起诉业主,即书面催缴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必要前置义务。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对被告进行了书面催缴,因原告未经书面催缴物业费而直接提起诉讼,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律师建议:

一些比较严格的法院或法官,对书面催缴这项证据要求较高,应当有邮单及跟踪记录,跟踪记录在网上查找,30天系统将会清除该记录,在这里特别提醒诸位同仁截图保存。而一般情况下,只要有贴在业主家门上的书面催缴通知书的照片,一张近景(可看清通知单的内容),一张远景(可看到周围环境及业主家门牌号),即可证明物业公司向业主进行了书面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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