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827-0021

法律知识

首页 >> 新闻资讯 >>法眼看法 >> 【法眼看法】业主拒缴物业费理由多,能否获支持?
详细内容

【法眼看法】业主拒缴物业费理由多,能否获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标准为3.38元/月·建筑平米。在入住时,王发现房屋有问题,软管被堵找了物业公司但一直没有解决。后王某以物业公司,小区安保不到位,任何人可以进出小区,导致王某2014年丢失一辆自行车代收快递为由2010年1月1日起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30957.35元及违约金33866.12元。

  问:王某能否以上述理由拒缴物业费?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向王某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应当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王某提出的房屋软管、马桶中水等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王某提出的自行车丢失、小区安保问题,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王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代收快递属于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故王某提出的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王某应当向物业公司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30957元。王某因房屋问题等与物业公司产生争议,未缴纳物业服务费事出有因,并非故意拖欠,故对于物业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拘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公司应按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业主应按约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对于属于开发商的责任物业公司有协调协助义务,但不能以物业公司没有解决为由拒缴物业费。对于物业服务有瑕疵,业主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但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的,业主还是需要缴纳物业费,认为其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维权。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400-827-0021
小蜜牙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晓依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聚成网络科技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