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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物业公布业主信息的度在哪?


案情简介:

  余某系某小区业主,因不满小区物业公司的服务,牵头开展了一系列的维权活动,包括组织成立业委会、书写倡议书、致信本市市长《扫除恶霸物业、还小区舒适环境》的反映材料、拉横幅抗议等行为等。对此,物业公司发放给了小区业主《告全体业主书》,内容包括“……XX房业主余XX等人,这几个人一开始跟物业公司矛盾主要源于多年不缴纳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他们的想法就是来一家物业公司管理几年然后他们就整走一家,周而复始他们就可以永远不用交物管费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这三个人身上已经是荡然无存……”,余某认为物业公司在该份告知书中未经其同意就公布其住址,侵犯了其隐私权,且告知书中捏造其多年不缴纳水电费和物业费的事实,侵犯了原告名誉权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业公司认为余某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正当途径解决。物业公司在该告知书中公开了原告余某的名字和住所,侵犯了余某的隐私权,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称余某多年不缴纳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严重影响了原告余某的名誉,侵害了余某的名誉权。故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物业公司在公布业主信息时要特别注意其隐私,注重客观事实,不得对莫须有的事情随意夸大,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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