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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未经过书面催缴起诉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蒋某为某小区3-1511号房的业主,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A物业公司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依约对蒋某居住的小区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为蒋某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是,蒋某以电动车被盗物业承诺减免两年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7月1日起停止交纳物业费。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欠费月数为30个月,欠缴物业费共计6023.7元,A物业公司多次向蒋某催缴,蒋某仍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A物业公司遂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物业费违约金等。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对被告进行了书面催交。未经书面催交物业费而直接提起诉讼应予驳回。


律师分析

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先书面催交物业费方可起诉业主,即书面催交物业费系物业服务企业起诉的必要前置义务。在实际操作中物业公司需注意要保留好书面催缴的证据材料在后面的诉讼程序中才能避免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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