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眼看法】空置房是否可以要求物业费打折?案情简介: 何某、周某系某小区的业主,于2013年1月10日接房,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A房地产公司选聘B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10年9月18日,何某、周某签订《承诺书》,载明:“同意履行、遵守并督促其他与该物业有关人士履行、遵守临时规约中规定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何某、周某自2013年10月1日起未支付物业费,B物业公司因催款无果,于2015年9月23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何某、周某立即支付拖欠的物业费5692.72元。 法院认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房地产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续)》及何某、周某签订的《承诺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何某、周某未按约支付物业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B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何某、周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何某、周某对所欠物业费金额、滞纳金计算方式无异议,故对B物业公司要求何某、周某立即支付诉求予以支持。无论是《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还是《补充协议》,均明确接房后空置一年以内的物业服务费按一定比例打折收取,并明确空置是指水电表均未走动的情况。何某、周某自认接房后装修期间水电表走动,故不符合物业费打折收取的条件,其关于家人未在房屋内生活应视为空置的意见,没有相关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 关于空置房物业费折扣问题,在2017年之前有《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九折优惠,但在17年之后《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将该条废止,因此,空置房现在不存在物业费折扣的问题,但若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空置房折扣,则可以进行打折。故空置房能否进行折扣要看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无明确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