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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新旧物业对于交接日期争议,如何确定?


案情简介:

2011630日,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B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A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B物业对A小区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合同期限3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物业管理服务费由B物业按月向业主直接收取,按住宅产权登记面积每平方米计算2.7/月,B物业对逾期欠费业主可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收取滞纳金;新老物业管理公司的交接过渡期最长为2个月,原物业管理公司应提供过渡期物业管理服务,2个月过渡期满后,必须按规定进行交接、撤离。

上述合同到期后,B物业继续为A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后A小区业委会经招投标选定C物业公司)作为A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并于201625日与C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备案后30日内进驻A小区。201625日,A小区业委会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申请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备案。201634日,C物业公司进驻A小区并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庭审时,张某称B物业于201534日已退出A小区,退出时没有正式移交。B物业则称新旧物业材料交接时间是2015320日,但实际交接是在20153月底。B物业提交了2015320A小区业委会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收到B物业提供的A本体维修金情况一览表、停车费情况一览表、A欠费明细表及复印件资料一批供A业委会参考。张某表示收条中写明收到的资料是复印件,仅作为业委会参考,不能以此作为新旧物业交接的证据。

2016612日,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向本院出具《关于A小区新旧物业交接协调会的情况说明》,内容为:A小区业主委员会曾于201625日向该局申请《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但原物业服务企业B物业因交接问题与业委会产生纠纷,故该局与梅林街道办事处于2016320日组织召开关于“A小区新旧物业交接协调会”,搭建平台对双方因工作交接停滞不前的原因及矛盾进行了解分析,并要求B物业尽快与C物业公司及A小区业委会进行协商,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的交接工作。

B物业起诉业主张某清偿拖欠日起至20153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水费、排水费、垃圾处理费及滞纳金,张某辩称只能收取各项费用至201534日,没有理由收取201535日之后的费用。

问:张某向B物业缴费日期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在A小区新旧物业管理公司交接出现矛盾并对交接时间有争议的情况下,住房和建设局与街道办事处于2016320日组织召开关于“A小区新旧物业交接协调会”,要求原告尽快与陆港物业公司及A小区业委会进行协商,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的交接工作,原告并于320日当天向A小区业委会提供了A本体维修金情况一览表、停车费情况一览表、A欠费明细表及复印件资料一批。本院认为,各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时间计至2016320日较符合公平原则,原告主张超过本院认定部分,予以驳回。被告以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已于201534日进驻A小区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抗辩不应向原告支付201535日之后的管理费用,理由不充分,本院无法采纳。


律师分析:

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于约定不明确的,法院通常会公平原则来认定,并考虑当地交易习惯,行业行规,本案中就体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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