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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楼上漏水 谁来承担业主的损失?


案情简介:

徐某系住在A小区E17-506室业主,施某系该小区E17-606室徐某家楼上的业主。2016年徐某家室内北阳台顶板及墙壁出现渗漏水导致北阳台顶板及墙壁因渗水发霉。徐某多次找到B物业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2017年2月6日B物业公司联系施某,希望双方业主来社区商谈,因施某不愿就此事调解,认为其居住的E17-606室北阳台没有自来水,是外墙渗水,不是施某家原因所造成。为此产生纠纷,故徐某提起诉讼诉请施某、B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问:徐某家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法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本案徐某提交了照片、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及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用来证明其房屋漏水系其楼上施某家阳台底板存在渗漏源导致的。施某辩称渗水与其无关,还指出渗水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但并没有提交书面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故徐某要求施某承担的房屋漏水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对徐某要求B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明B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故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徐某家的漏水致损侵权责任人为施某,系相邻权纠纷。对于此,物业公司只需尽到其应尽的协调配合义务即无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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