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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厂房电气故障引发火灾 虽已停产房主仍应担主责


1月8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被告张某承担65%的责任,赔偿218036.65元。
  2013年左右,被告戴某、钟某五人租赁会昌县筠门岭镇长岭村山梓脑小组土地合伙建设钢棚结构的厂房,共计2100余㎡。厂房建成后,未办理土地和房屋权属手续,也未通过消防验收,陆续将未装修的厂房租给别人,其中租给原告泰平纺织公司,租给被告张某开旧料加工厂。2017年8月21日,被告张某的木板加工厂突然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将全部厂房烧毁殆尽。会昌县公安消防大队赶到现场救火,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张某租赁的木材加工厂厂内电闸区域,排除人为放火、遗留火种、生活用火不慎和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法院认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是房屋的管理人,应对房屋尽合理消防安全责任,否则导致房屋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张某的作为涉案线路的所有人和实际管理人,未能管理好着火线路,导致起火,且未及时发现和扑灭,致使火势扩大并蔓延,最终酿成本案事故,具有较大过错,是造成本案火灾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根据其自身陈述,事发时虽处于停产,但未安排人员值守,确定被告张某承担6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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