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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玻璃天窗掉落砸伤居民 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9日,王某邀请柏某为其位于A小区7栋2单元的住房安装入户水管总开关。由柏某提供水管总开关材料及负责安装,安装好后,由王某支付材料款及人工费。17时30分许,柏某经过玻璃天窗(开发商设计为楼地下层采光用)时玻璃天窗的玻璃破裂致原告坠落至9米多深的负三楼,造成柏某受伤,共计花费医药费十几万元。柏某遂将王某、B物业公司、C房地产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问:柏某的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 法院认为: C房产公司、B物业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均不能证明被告王某在调运沙及砖块时有砖块掉落在玻璃天窗上致玻璃损坏,故对被告C公司、B物业公司抗辩玻璃天窗是被告王某调运砂石、砖块损坏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某邀请原告柏某为其住房安装入户水管总开关属承揽合同关系,被告王某在原告柏某受伤事故中无过错,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王某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支持。原告柏某从A小区7栋一楼地平玻璃天窗(开发商设计为楼地下层采光用)坠落受伤事故,系原告柏某自身安全意识不强、该房屋开发商被告C房地产公司设计及工程建设质量和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B物业公司管理疏漏原因共同造成的,故各责任方均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原告柏某与被告C房地产公司、被告B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将三方的责任比例确定为3:4:3。 律师分析: 房屋质量问题本属开发商的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进驻小区之后,对于公共区域的共有设施设备具有一定的维护维修义务,且对于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的,物业公司应当及时设置相关警示牌,将危险区域及时划分圈定出来以警示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