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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员工侵权引发的损失 物业公司是否需要为其买单?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7年5月21日在A小区丢失一只米白色泰迪犬。在寻找宠物狗的过程中,陈某听说其宠物被小区居民张某发现并由其送至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安室,交给物业保安高某保管。于是便来到保安室寻找,但高某拒不承认。陈某随即报警,在证人及监控视频的指证下高某才承认从王谋手里接受陈某的宠物狗。但高某作为保安人员,在接收陈某的宠物狗后没有尽到保管责任,反而擅自将宠物狗送给他人,导致陈某的宠物狗最终无法找回。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B物业公司赔偿陈某的宠物狗丢失的损失。

问:陈某的损失应当有谁承担?


法院认为

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小区居民将原告走失的泰迪犬送至负责该小区保安室,在无人认领的情况下,作为保安的被告高某该泰迪犬擅自处分送给他人而未能追回,造成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对于主张合理的财产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责任主体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小区居民基于对物业公司即本案被告B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将走失的泰迪犬送至该物业公司的保安室,而在该保安室工作的被告高某并未表示拒绝,应当对该泰迪犬妥善保管。虽被告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对园区业主的特定财产没有保管义务,但被告B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内无主的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咬伤人员的义务,其应当对该泰迪进行妥善保管。也正基于此,被告高某为被告B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将无人认领泰迪犬送予他人,最终未能追回,造成了原告损失,被告高某上述行为虽没有被告B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B业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赔偿。因原告作为涉案泰迪犬的主人,对自己的宠物未尽到看管义务,致使泰迪犬离开自己的控制范围而未能追回,其自身也有一定责任,亦应对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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