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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宠物狗致人损伤 谁来担责?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10日约17时许,林某准备去买菜,出小区36栋1单元门口时,被正面跑来杨某家的小狗扑到,造成林某右侧股骨等部位骨折,经鉴定原告为八级伤残。林某从受伤治疗至今,除王某(支付)5000元的医疗费外,被告杨某、王某就没有再支付任何费用。林某认为,被告杨某在出差期间将小狗交由被告王某管理,由于王某没有管理好被告杨某家的小狗,而直接造成原告上述伤害。诉请杨某、王某、A物业公司连带承担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411798元(不含被告已经支付的5000元)。

问:该案中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首先,关于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虽然被告杨某、王某、在庭审中否认伤人犬只系其饲养管理,但根据原告所提供的的现场监控视频、值班记录表、证人证言、通话录音等证据,已经可以证实涉案致林某受伤的犬只系被告杨某所饲养。被告杨某辩称证人未出庭作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否认。经查证人虽然未能出庭作证,但其中参与处理纠纷的两名证人系小区物业公司所聘请的保安员,该证据得到被告A物业有限公司的当庭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某作为涉案犬只的饲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被告杨某的亲属,在其不在家时代为管理犬只,未能尽到妥善管理的责任,对伤害后果的发生亦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巡逻签到表及岗位巡视检查表、温馨提示照片及标示牌的照片、该小区业主管理规约等在案证据,多份证据均有宠物狗出入公共场所时应拴上狗绳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开行人等相应规定,证明被告A物业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已经尽到了提示劝导义务,案发后积极提供救助服务,故本院认为A物业有限公司已经尽到了应尽的物业管理职责,对伤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林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分析:

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安保义务,其所承担的是一种行为责任,而非结果责任,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只需尽到了其应尽的责任,就应予免责。本案中,宠物狗致人受伤,其侵权责任主体应为饲养宠物狗的主人,物业公司在小区中只需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应尽的物业管理职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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