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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流浪狗咬伤业主 物业公司为何成为“背锅侠”


案情简介:某及其配偶陈某系A小区9号楼1单元202室业主B物业公司系王某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2018年2月27日,该市派出所出具出警证明,该证明记载“2017年12月5日,我所接王某报警称其于12月4日被A小区9号楼前一只狗咬伤。出警查实其被居住在楼前绿化带中的一只流浪狗咬伤。”王某先后于2017年12月4日、12月7日、12月11日、12月18日、就医,共产生治疗费1447.86元。由于找不到流浪狗的主人,王某遂将B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问:B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王某的损失?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依照该条规定,对于动物伤人,法律规定的是危险责任,即无过错责任,不管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对动物致害均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王某在小区内正常通行,其本身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B物业公司疏于防范,导致流浪狗在小区内出没并咬伤王某,且无法找到流浪狗的主人,因此B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酌情承担50%的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应该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发生流浪狗致人伤亡事件,物业公司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其应当履行的安保义务,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事后B物业公司若有证据证明谁是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就已赔偿的部分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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