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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诉讼时效如何中断?


案情简介:

张某为某小区业主,拖欠A公司10年的物业费一万余元。张某无理由拒交物业费用。A公司每年向被告邮寄书面催缴函,明确被告缴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和缴费的地点、期限、联系电话,事后也保存了催缴函底单及邮寄凭证。遂诉至法院,张某以部分欠费已过诉讼时效,拒交该部分的费用。


法院认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依据该规定,原告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费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原告于每年向被告发出要求支付费用的催缴函,系其提出要求被告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摊水电费,依法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于该日重新计算;即使被告因种种原因未收到原告发出的催缴函,并不能否定原告已经主张了权利的事实。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律师分析: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建议物业公司做好诉讼时效的痕迹管理,现诉讼时效已变为三年,物业企业应当至少每三年向业主邮寄一次催缴记录,以此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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