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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安排员工加班应有偿 单位违法开除需要担责


近日,内蒙古股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
  李某自201878日到久大公司担任总监(土建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6000元。20181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11日至20181231日,合同对岗位和工资均未作出约定。20181125日,久大公司向李某出具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该证明上解除原因为“合同到期”。
  李某向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久大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资54400元、加班费3666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0000元。2018113日,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李某与久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玉劳人仲字(2018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久大公司向李某支付拖欠的工资7350元、加班费35144.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5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任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用人单位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将为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久大公司安排李某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并且没有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因此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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