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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未经过招投标的物业合同是否有效?案情简介: 某小区建设单位与A物业公司签订了《某物业小区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A物业积极履行了服务义务,张某以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选聘物业企业,合同不成立为由,拒交费用。A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 建设单位在特定条件下为维护业主利益而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仍属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A公司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原告作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亦未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其违反的仅是管理性规定,该合同并不因其未履行前述法条规定的程序而无效,因此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综上,判决支持了A公司的诉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虽然小区业主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合同签订者,但其是该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该合同违反的仅是管理性规定,并不因其未履行前述法条规定的程序而无效,因此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