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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水阀漏水殃及楼下 楼上业主赔偿邻居5万余元


年逾七旬的刘大爷系来自江浙的候鸟老人,其在海南省乐东县某温泉海景公寓购置一套房屋,每年都来此过冬。2017年开春后,在海南过冬的刘大爷像往年一样返回江浙老家居住,刘大爷返回后,其海南屋内水阀漏水,严重殃及楼下房屋,七户业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刘大爷应一次性赔偿七户业主损失,共计5万余元。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在20177月至9月间,刘大爷海南房屋的水阀漏水,流入楼下七户的房屋,造成楼下七户的客厅、厨房、卧室、卫生间的天花板和墙面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共5万余元,楼下七户业主遂以刘大爷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大爷对楼下七户受淹的房屋进行维修、恢复原状,对受损家具、物品进行赔偿,如不维修、恢复原状就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刘大爷对楼下七户业主主张的损失无异议,应予以确认。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大爷是否应赔偿楼下七户业主的损失。刘大爷与楼下七户是上下楼层邻居,双方因排水问题形成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力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刘大爷房屋漏水向下渗透,造成楼下邻居房屋装潢损失,损害了楼下七户的权益。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刘大爷向楼下七户业主分别赔偿30795元至14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宣判后,刘大爷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楼下七户房屋受自上而下的漏水侵害后必定有所受损,而刘大爷认可楼下的水是从其家里流下去的,故楼下七户业主主张由刘大爷赔偿损失有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刘大爷作为漏水房屋的所有人,有义务对房屋行使管理职责,包括对其房屋内的水阀、开关等行使管理职责,故其不能据此对抗楼下七户业主的诉请,应对楼下七户房屋受损承担赔偿责任。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南二中院法官温馨提示,在海南过冬的“候鸟老人”返巢之时,应认真检查房屋内的设施,断水、断电、关闭燃气、紧闭门窗,确认并排除一切安全隐患后再返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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