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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法】买房人买房没看清合同状告欺诈被法院驳回


“心急吃不了热豆腐”,买房如此心急为哪般?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买房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10月份的一天,聊城市民刘某将王某和一家房产中介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中介费,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付款之日支付利息至实际退款之日。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通过中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交付了部分定金和购房款后,以为马上就能够办理房屋过户。但是,刘某并不知道该房子还未办理房产证,过户需要先等到房产证办理完毕之后方可进行。于是,刘某就认为王某和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王某辩称,房屋完全符合买卖的条件,只是过户需等房产证办理下来之后才能进行,他曾多次对刘某解释,但刘某不听不管,认定他和中介公司联合起来欺骗他。中介公司则辩称,房屋买卖合同中确实有“中介公司保证在资料齐全后三个月内办完房地产过户手续”,但是目前并不符合过户条件,不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和王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明知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目前这种情况未能办理过户不能认定王某单方违约,涉案房屋不是王某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仅是目前尚不具备办理过户手续的条件,故刘某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市民在签订房屋买卖等合同时,应当仔细看清楚合同的诸多条款,并对将要产生的法律事实和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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